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積測算實施細則(試行)
1.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房屋建筑面積的測算,依據《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和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1.2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算。
2. 術語
2.1 房屋及組成
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娛樂、儲藏物品、紀念或進行其它活動的空間場所,一般由基礎、墻、門、窗、柱、梁和屋頂等具有承重和圍護作用為主要構件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體房屋、房屋附屬設施和房屋圍護物。主體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廊、陽臺、門、室外樓梯、臺階等;房屋圍護物包括圍墻、柵欄、欄桿等。
2.2 房屋面積測算
指房屋各層水平面積的測量與計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積及其套內建筑面積、共有建筑面積、房屋產權面積、房屋使用面積等的測量與計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積
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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