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 條 為保障我市基本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成果質量,促進測繪各方信用建設,根據《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寧波市測繪管理辦法》、《寧波市基本建設項目聯合測繪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寧波市區范圍內聯合測繪項目的成果質量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其他規劃竣工測繪、土地勘測定界(復測)、房產實測繪等測繪項目的質量檢查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聯合測繪成果由測繪中介服務機構首次承擔的,必須按本規定在質量檢查合格后,方可由建設單位(個人)提交有關部門使用。屬于再次承擔的,可以直接交付使用,但建設單位(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法定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條 承擔聯合測繪項目的測繪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建設單位(個人)提交項目成果并經其確認后,在市涉審中介網上超市中將項目狀態標注為完成;
(二)按規定向項目成果質量檢查機構提交檢查材料,并配合做好質量檢查工作;
(三)對測繪成果質量終身負責;
(四)測繪成果在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五條 測繪中介服務機構首次承擔的基本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成果,完成后送寧波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學會組織檢查,檢查合格的方可使用。檢查不合格的,測繪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再次送檢。
第六條 測繪中介服務機構再次承擔的基本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成果,按同一測繪地理信息信用等級類別的測繪中介服務機構所完成的項目總量按比例隨機抽檢,其中信用等級為A的在25%范圍內抽檢,B的在50%范圍內抽檢,C及以下的在100%范圍內抽檢。
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學會在每季度好后一周的周二進行集中抽檢并同步告知市區兩級相應管理部門,各有關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委托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學會進行質量檢查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檢查工作應當自抽檢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第七條 聯合測繪成果質量檢查不合格的,測繪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委托法定測繪質檢機構復檢,復檢結果作為成果質量的好終結果。